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生党员在学生中的凝聚力和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三条 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从新生进校开始抓起,按照“公开发展,群众监督,动态管理”的方针,逐步建设一支有凝聚力,战斗力的学生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及教育管理参见《林学院入党积极分子选拔办法》。
第三章 发展对象
第五条 推荐拟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除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外,满足以下条件者,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拟发展对象。
1、参加党校培训并通过党课结业考试。
2、学习态度端正,一年内无不及格,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3、本科生:二年级学生,连续两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列班级前20%,主要学生干部可放宽至前25%;三年级学生,连续两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列班级前30%,主要学生干部可放宽至前35%;四年级学生,连续两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列班级前40%,主要学生干部可放宽至前45%。
4、研究生(含博士):综合考虑科研成果、综合测评的班级名次、专业名次等。
5、遵纪守法,遵守校级校规,一年内无违纪处分记录(含院级处分),无学术不端行为。
6、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关心班集体,乐于奉献。
7、如个别班级无满足本条第3点的学生,可经班级推荐、党支部讨论后上报。
8、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集体、学校、社会奉献和服务意识强、贡献度大的学生。
注:主要学生干部的任职在主要考察时间范围内,职务为班长、团支部书记,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团工委中层正职、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团工委中层副职、院级协会(社团)正职、校级协会(社团)副职及以上职务。
第六条 发展对象的名额分配
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全年党员发展计划,结合各年级、各支部人数比例、党员人数、积极分子综合素质等情况确定各支部发展对象的名额。
第七条 党员发展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党委组织员、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负责拟发展对象的初审。
第四章 预备党员
第八条 发展对象的预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初审后的拟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预审同意的发展对象,公示无意见后,党支部即可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九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党支部全体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正式党员通过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对批准的预备党员,将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要通过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的方式,通过听取本人口头汇报、书面思想汇报、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在预备期内,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小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
1、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2、违反《学生手册》及学院有关条例规定,受到院级处分者。
3、党校培训班无故缺勤2次以内者。
4、党校培训班结业考试不合格者。
5、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班级排名下滑至50%以外者,学习上不能起到榜样带头作用者。研究生只参考综合测评。
6、不接受、不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者。
7、其他违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有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违反《学生手册》及学院有关条例规定,受到校级处分者。
3、党校培训班缺勤1/2以上者。
4、党校培训结业考试违纪作弊者。
5、党校培训结业考试缺考者。
6、延长预备期满,仍不满足转正条件者。
7、预备期内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上交思想汇报,经教育仍不改正,在同学中产生恶劣影响者。
8、其他违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公示、投票及答辩等程序进行,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的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依据《党章》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