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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
研究生培养 2018年05月21日 09:54 浏览量: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

发表论文的规定(试行)

(2016年6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为了加强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完善二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二、基本要求

第二条  攻读南京林业大学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具有正式的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上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是硕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据我校学科的原有基础和发展趋势,规定硕士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在SCI、SSCI、EI或A&HCI源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录用)论文1篇;

2. 被SCI、SSCI收录国际学术会议论文1篇;

3. 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CD、CSSCI 、SCD源期刊发表(或正式录用)论文1篇;

第三条  对艺术类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如果发表论文达不到第二条的要求,则应在一定范围学术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录用)论文1篇。具体期刊应由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后,由研究生院备案。

三、论文署名、知识产权归属和论文认定

第四条  关于单位署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在南京林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知识产权归南京林业大学所有,所以论文必须以“南京林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涵盖该硕士生正式入学之后,所有与硕士学位论文核心内容有关的公开发表论文。

第五条  关于作者署名。一般以硕士生为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论文(其指导教师原则上为通讯作者);若以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第二作者,“南京林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论文,可以认定为符合作者署名规定。在学术论文投稿前,指导教师应对论文是否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文社科类硕士生在《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以南京林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可视同发表1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第七条  若硕士研究生论文内容属应用型研究方向,或涉及科技保密等事项,其在学期间获得与硕士学位论文核心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南京林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可视同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发表论文要求:

1. 获得1项国内外发明专利,已取得授权证书或有权威部门证明已进入授权公告期(排名前三);

2. 获得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获得2项外观设计专利,已取得授权证书(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硕士生第二)。

第八条  艺术类、风景园林学和家具设计与工程专业的硕士生,若在国内外创作设计或艺术作品大赛中获得1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获奖作品(以南京林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视同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发表论文要求(具体大赛的类型必须由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后,由研究生院备案):

1. 有国际性学术团体或组织颁发的获奖证书(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其它等级奖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硕士生第二);

2. 有国家级行政单位或本学科全国性学术团体颁发的获奖证书(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硕士生第二);

3. 有省级行政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一等奖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硕士生第二)。

第九条  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审议学位授予会议之前,硕士生必须提交符合本规定的论文等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论文包括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全文、版权页),由硕士生指导教师负责初审,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如系论文已在线发表或者系网络电子期刊,须具有国家授权查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权威录用和发表证明文件(原则上适用SCI、SSCI、EI或A&HCI源期刊在线论文和录用论文)。

第十条  学院(部)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对论文等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将复印件及其它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

四、推迟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硕士生学满三年,达到毕业各项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准予毕业,并授予硕士学位。如果发表论文未达到本规定基本要求,但学位论文已经完成的,可以先进入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流程;论文答辩通过后,达到毕业各项要求的,可准予毕业,颁发硕士学历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未达到本规定基本要求的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的,若在毕业后发表论文达到下列要求之一时,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

(1)毕业后时间不超过1年的(以毕业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发表论文的期刊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或第三条要求;

(2)毕业后时间超过1年的(以毕业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应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期刊类型可以不受本规定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限制。

五、其他规定及有关说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SCI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 的简称,包括“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SSCI为“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简称;EI为“The Engineering Index”的简称;A&HCI为“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的简称;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为北大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的期刊;CSCD 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的简称;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简称;SCD为“科学引文数据库”的简称。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发表论文均不含国内外相关学术刊物的增刊、增版论文,以及论文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形式的载文。

第十五条  正式录用论文是指具有出版单位提供的正式录用通知,并能够在1年内正式发表的论文。提交正式录用通知时必须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硕士生在学期间和毕业以后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在硕士生入学时的相关协议和学位论文版权声明中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文件规定为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定高于本文件规定,并符合学院和学科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实际情况的具体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如果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录用函等存在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应给予严肃处理:(1)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授学位的,撤销其授予的学位;(2)其导师暂缓2年招收硕士生;(3)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本文件从2016级硕士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文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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